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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病历不可取 远离欺诈从我做起

时间:2024-03-21     

客户张某2019-2020为自己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累计重疾险保额达到100万元。2021年1月张某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递交资料显示“宫颈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医院、核对张某递交的资料,发现张某递交的资料及后期的治疗经过不符合正常治疗手段。公司要求张某进行复查,张某以伤害身体为由,拒绝配合复查。随后经多方了解,发现张某递交的病理报告是伙同第三方伪造,随后保险公司进行拒付,并以“欺诈”为由,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视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风险提示

保险欺诈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给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保险欺诈导致保险领域道德风险频发,为骗取保险金,保险欺诈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伤害。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远离保险欺诈,从自身做起,切实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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