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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见保险 | 第54期:以案说险5:一些常见的保险销售误导,教你如何见招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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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误导 见招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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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民收入持续提升,保险正逐步成为广大群众的刚需。但是各类关于保险的负面新闻却一直在网上不断传播,让大家很不放心。

保险销售误导,一直被称为是保险业的顽瘴痼疾,销售误导,通常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其中欺骗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
隐瞒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告知或者予以掩盖。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该如何辨识陷阱,并做到有效的见招拆招呢?



以案说险

那么,销售误导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混淆产品:为吸引客户,增强说服力,销售人员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例如,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夸大宣传: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夸大宣传;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片面介绍:对新型寿险产品未作全面、完整、准确介绍,或者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例如,只按高档利率预测分红水平,不演示低档和中档红利收益;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不明确提示保险产品有关费用扣除、退保损失、投资风险等情况。

对于以上的各类问题,下面,小编就教你如何有效识别,见招拆招。


1
隐瞒免责条款

案例

秦先生近日投诉某保险公司,事由是代理人在向他推销保险时隐瞒免责条款,导致其索赔无门。保险公司辩解称,产品条款中已对免责条款加以明示,秦先生既然已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就表示他已经仔细阅读过条款全文,责任并不在保险公司。

启示

无论上述纠纷过错是谁,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一定要仔细查阅保险条款内容,尤其是明确自己所投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除外责任,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起主动解释免责条款内容的责任。

2
隐瞒以往病史

案例

苏女士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前,没有将自己以往病史告知代理人,没有意识到这与自己买保险有关系,代理人也并没有仔细询问苏女士。结果,等到她开刀住院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告知拒赔。

启示

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和不如实告知的严重性。投保人如果不如实告知病史,那么既得不到保险保障,甚至连保费都有可能拿不回来。而作为代理人,应该在购买保险前仔细询问保户的病史,并提醒其履行告知义务。但往往因为利益驱动,很多代理人对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听之任之,甚至还进行不当的干扰。消费者此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排除干扰。
3
夸大投资收益率

案例

去年,在银行工作人员反复游说后,原本去办理转存的刘女士,买了一份与股市紧密挂钩的投连险。“银行的人告诉我,这个产品每年能保证投资收益率。”然而,受累大盘调整,刘女士的这份投连险账户收益出现缩水,刘女士才发现实际收益与当初承诺并不相符。

启示

其实,除万能险外,投连险、分红险两种新型保险理财产品都不保证收益率,实际收益水平并不是固定的。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这类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投保特别提示书,并且还要明白保险的主要功能仍在于保障而不是投资,要理性看待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4
代理人骗保

案例

因为图省事,肖小姐每月都会把保费交给代理人,再由代理人转交给保险公司,岂料过了一段时间,代理人私吞保费后销声匿迹。

启示

消费者在与保险代理人打交道时,除了要看其是否持有执业证书,还要索取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正规保费收据。另外,消费者可通过网络、保险公司官方电话等,查询该营销员的保险从业信用信息,“工作证是真是假、有无误导客户历史”等将一目了然。

(本期部分内容选自“保监微课堂”消费者点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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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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