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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司治理 夯实董事监事履职责任 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仇兆燕

1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和《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认为,这两项规定是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加强公司治理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质效、夯实董事监事的主体责任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推进机构科学健康发展

自银保监会成立以来,一直对公司治理问题高度重视。2020年,公司治理监管更进一步强化。2021年1月22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透露了一组数据,在首次完成覆盖全部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评估后发现,参加评估的1792家机构中,评级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较好)和C级(合格)水平,达到这两个级别的银行保险机构合计1400家,占比78.12%。被评为D级(较弱)的有209家,占比11.66%;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有182家,占比10.16%。这显示虽然近年来监管部门一再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但完善公司治理监管仍任重道远。

对于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项规定,业内人士认为,《准则》作为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纲领性制度,意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办法》则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动董事监事切实提升履职质效。

加强党的领导

《准则》是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纲领性制度,共11章117条,包括总则、党的领导、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

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准则》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要求正式写入监管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准则》单设一章,首次在监管制度层面对国有机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出总体要求,同时明确民营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在实操中,银行保险机构都非常重视加强党的领导与加强公司治理的深度融合,同时公司高管也普遍都是党委委员或党组成员。因此,目前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能够有机融合持续深化。”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冯翠玺表示,《准则》明确了经营管理中需要党委参与的事项,列出了包括党建入章程、党委前置讨论等内容,无疑从规则上明确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的方式和机制。

良好公司治理机制应至少满足十项条件

银保监会表示,《准则》吸收整合了现有银行业监管规制与保险业监管规制的核心要义及相关表述。银行业和保险业现有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各有优势与特点,《准则》吸收借鉴了两类规制的优势,统一了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要求。

《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准则》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明确了良好公司治理应有的标准。即清晰的股权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的职责边界;科学的发展战略;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良好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这明确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方式和路径。”冯翠玺认为。

在对股东行为的约束方面,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准则》拟通过公司章程对主要股东作出约束,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保险机构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制定审慎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准则》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限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这有助于逐步减少股东行为滥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冯翠玺表示。此前多家高风险中小银行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2020年,银保监会先后两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所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明确董事、监事履职“不称职”情形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构虽然设立了完整的架构,一方面却往往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另一方面董事、监事也常常无法充分发挥其履职的主动性和有效性,难以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营。

《办法》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义务,包括持续了解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董事会决策和监事会监督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如果董事监事出现八种情形之一的,将在一票否决情形下评为“不称职”,即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机构合法权益的;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重大风险和损失的;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机构编造虚假材料的;对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机构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办法》指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追偿;董事监事涉嫌犯罪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若董事监事在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或是出现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以及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的现象时,也不得评为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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